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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龚某某诈骗,王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现住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2007年因贩卖假证,被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福州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治安拘留15日。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娄底市双峰县**村,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栋**室,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25221990********。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道**村**组,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花园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2018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龚某某在58同城网站发布虚假买车信息后,受害人尼某某通过微信将购车款分次转入被告人龚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共计被骗48000元,收款银行账号系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二人从被告人王某某处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的两张他人银行卡,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处查获待售的65张银行卡和45个U盾。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前往南昌,与王某某在青云谱区洪都公园附近交易。后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获得银行卡后,在南昌市柜员机取款29000元,购买了价值5000余元的黄金手镯和1200余元硬中华香烟三条。

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王某某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QQ图片等书证;

2、肖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尼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5张,数额巨大,并非法向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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