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42号
被告人龚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龚某通过“陌陌”、微信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某,龚某虚构自己开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父亲承建路桥工程的事实,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后与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9月的一天,龚某以借用为名骗取刘某某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将电脑销赃获款人民币2500元,在刘某某索要时谎称电脑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龚某还编造生意亏损、殴打他人需要赔偿、出去旅游等多种借口,多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共计99090元。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550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龚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笔录、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婧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1案卷材料三册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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