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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芒**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龚某某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妻子离家出走。2020年3月,龚某某妻子回到家中,并告知龚某某其与陈某某有了关系并怀孕,龚某某妻子表示愿意将孩子打掉后和龚某某一起好好过日子,龚某某同意后,龚某某妻子在镇雄县城爱氏妇产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并住院治疗。2020年3月27曰晚,龚某某怀疑妻子与别的男人在一起,于2020年3月28日凌晨0时许,随身带着一把尖刀来到镇雄县城爱氏妇产医院,进入了妻子住院的病房,发现妻子与陈某某睡在一张床上,龚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着的尖刀杀伤陈某某的腰部,龚某某妻子在劝阻的过程中也被龚某某用断了的尖刀杀伤头部。值班护士听到响动进入病房并言语相劝后,龚某某电话报警自首。后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龚某某妻子所受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2、受害人陈某某、龚某某妻子的陈述;3、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由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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