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乡**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凤岗镇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本市凤岗镇油甘埔村光源物流城A6栋盛丰物流门口,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雅迪电动自行车(价值约2500元)。
(二)2019年11月2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本市凤岗镇黄洞村金都公寓大院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铃霸牌电动三轮车(价值约2300元)、一台大电镐(价值约1400元)、一部电锤(价值约300元)、水泥一包(价值约20元)及拆卸小工具一批(价值约100元)。
(三)2019年12月15日4时20分,被告人龚某某窜至本市凤岗镇竹塘村浸校塘永盛公寓,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博技电动三轮车(价值2520元),车上有一台磨光机(价值约200元)、一捆电线(价值约300元)、一台电镐(价值约450元)。
(四)2019年12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本市凤岗镇竹塘村浸校塘环村路16号,盗走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搏技牌电动三轮车(价值约2850元),车上有一台发电机(价值约1400元)、一部电锤(价值约1000元)、一部切割机(价值约400元)、一个水准仪(价值约700元)、一个电焊机(价值约500元)、一个水泵(价值约700元)、一桶柴油(价值约250元)以及铁锹、洋镐等工具(价值约800元)。
2019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凤岗镇抓获被告人龚某某。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图像鉴定意见书,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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