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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盗窃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龚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6年8月22日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20年1月7日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晚,被告人龚某去至通江县**镇**街**号,翻窗进入被害人宋某某的家中将其裤兜里现金4400余元盗走; 同日晚,被告人龚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通江县**镇**街**号楼梯巷道的价值5265元的摩托车盗走。

同时查明: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龚某去至通江县永安中学,用改刀将教师办公室门和抽屉撬开,将被害人黎某某的现金150元盗走,同时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价值172元的‘VIVO’手机;同日晚,被告人龚某去至通江县**镇**巷**号**楼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走一部价值1482元的苹果8PLUS手机。

另查明: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龚某去至通江县实验中学,翻墙进入高中部教学楼,在多个教室内将多名学生放在教室书柜内的现金2600元和充电宝、耳机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华国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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