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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随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全省行政区域为鸟类禁猎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捕猎,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等方法进行猎捕。

2019年夏,被告人龚某甲在随县环潭镇梅邱村二组徐家湾涢水河捕鱼时发现有人收购水鸟等野生动物,其觉得有利可图,遂产生了抓捕水鸟卖钱的想法。龚某甲在手机上网搜索相关内容,学会了电媒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并购买了电媒捕鸟设备。龚某甲在夜间携带蓄电池、喇叭、电子播放器等在其居住的涢水河边架好电媒设备后,接通电源播放音乐,待水鸟飞来后落在水里后,龚某甲即头戴头灯划小船靠近水鸟,并用头灯灯光照住水鸟,水鸟被灯光照住后不会飞走,龚某甲即用抄网将水鸟网住后抓获。2019年8月24日至10月24日,龚某甲用上述方法共猎捕黑水鸡206只。同年10月25日,龚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龚某甲户籍信息、随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出具的证明、龚某甲手机内存储的关于捕获鸟类视频及出售鸟类的账单等书证;2.证人龚某乙、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百鉴[2019]林鉴字第5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4.现场查获视频光盘一张;5.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念念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57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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