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无固定职业。2001年5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27日晚,同伙阮某某(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杨某甲报复自己,遂邀约被告人龚某甲和“某某甲”等四人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在监利县朱河镇城区到处寻找杨某甲,当行至朱河镇永兴路“**诊所”附近时发现了杨某甲行踪,阮某某即开车将其拦住,由“某某甲”等二人持两把匕首将其挟持上车,将杨某甲带至该镇**村**组龚某甲一无人居住的老宅内。阮某某等四人用透明胶布和布巾将杨某甲眼睛和嘴巴蒙住、双手反绑,并对其拳打脚踢。期间,阮某某还反复拷问杨某甲是否因为其朋友被伤害要报复自己,拷问未果后,阮某某等人又用匕首将杨某甲外衣割坏,脱的仅剩下一条内裤,在其身上淋上汽油,持打火机进行威胁。最后阮某某等人又驾车将杨某甲丢至该镇工业园一空旷草地后扬长而去。整个过程持续时间3小时左右,并造成杨某甲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经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衣服上检出了汽油成分;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在送检的槟榔中检出人的DNA分型,且经20个STR分型检验均未排除阮某某,支持为阮某某所留。2、在送检的布片、透明胶带、衣服中均未检出人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辨认笔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和现场照片等;3、鉴定意见;4、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6、谅解书;7、同伙阮某某的供述;8、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2014年7月7日12时许,同伙阮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在本县周老镇彭某某(另案处理)开的赌场输钱为由,逼迫彭某某交出在赌场作弊的人。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甲从周老镇用车挟持至容城镇,然后在容城镇工业园将王某甲交给江某某,江某某同时又把王某甲交给在此等候的阮某某等人。接着阮某某等人就用车将王某甲挟持到龚某甲在朱河镇租住的房间内。龚某甲等人首先逼迫王某甲交出了同伙毛某甲,在要求王某甲联系毛某甲无果的情况下,便用袋子蒙住其眼睛,用布片堵住其嘴巴,并脱光其外衣仅剩下一条短裤,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又将王某甲带出出租屋塞进一汽车尾箱内,带至一野外草丛中,用液体淋身,谎称是汽油进行进一步威胁恐吓,并用刀刺画身体各部位。直至7月8日凌晨1时许,龚某甲等人接到一个电话后,遂将王某甲用车送至容城镇交还给江某某、彭某某等人。整个作案过程持续时间达12小时左右,造成王某甲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经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毛某甲、陈某某、杨某乙、朱某某、毛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同伙江某某、阮某某、彭某某的供述;7.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慧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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