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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8********,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苏木,现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前后龚某甲因其住房及院落较小,经当时**嘎查书记宝某甲和村长龚某乙同意,在村西空地内建造了其现住房,建房后龚某甲将其现住房西侧及北侧地块私自圈占,并在住房北侧地块东西两侧栽植了杨树,中间地块因留有树木伐根无法经营一直用于放牛。2011年前后龚某甲将其现住房西侧及北侧地块内伐根清理后种植农作物至2018年。2018年**嘎查在微信群及村部公告林地内不得种植农作物,应植树造林,2019年春天嘎查书记宝某甲通知龚某甲其住房北侧和西侧耕种地块为林地,要求其植树造林,龚某甲接到通知后在其住房北侧地块内靠北侧栽植了3.4亩杨树,其余全部种植玉米,2019年秋收后龚某甲在种植玉米地块内栽植了10.5亩沙果树。 2019年11月29日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龚某甲在其住房北侧和西侧种植玉米面积为23.6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站认定,龚某甲种植玉米地块占用林地面积22.95亩,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该22.95亩林地已构成严重毁坏。2019年12月25日龚某甲在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签署造林保证书,保证在2020年5月1日前完成涉案林地造林任务,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3月24日龚某甲将剩余种植玉米地块全部栽植了沙果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造林保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宝某甲、白某某、宝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地类认定、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GPS测点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2.9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4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耀文

2020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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