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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975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组**号附**号,住江西省鹰潭市**区**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被告人龚某甲多次购买造枪零部件后,在江西省鹰潭市**区住处将上述造枪零部件改造、加工成一支类枪物并用于打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类枪物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龚某甲在江西省鹰潭市**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指定管辖批复、管辖的函、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账单详情;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巧玲

(院印)

2019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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