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龚某甲,外号“缺耳”,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河源市紫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蕃薯”,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紫某某**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乙,外号“盲鬼”,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河源市紫某某**镇**居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谢某某、龚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龚某乙、龚某甲伙同龚某丙、黄某甲、钟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紫某某**镇**龚某丁(已判刑)家旁边空地以及**市场背后等地点采用轮流开设、股东轮流打庄等方式开设赌场,以赌“宝宝”的形式聚集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刘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乙、龚某戊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谢某某、龚某乙、龚某甲及同案人黄某甲、钟某某、龚某丙、龚某丁、杨某某、龚某己、龚某庚、龚某辛、刘某乙、龚某壬、黄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谢某某、龚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龚某乙、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龚某甲、谢某某、龚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龚某乙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对三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被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礼、龚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三份、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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