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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龚某甲(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无为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安徽省无为市**镇**(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居民区**号)。被告人龚某甲因赌博,于2005年4月2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龚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2月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宿舍**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家园**栋**室)。被告人刘某甲因吸毒,于2013年8月被无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2年7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罚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2月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8********,汉族,初中肄业,驾驶员,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街**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06年5月1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6月7日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3月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龚某乙(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无为市**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镇**路**号)。被告人龚某乙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7月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龚某乙因涉嫌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2019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2月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住安徽省巢湖市**公寓**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镇**街**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2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倪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倪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9日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2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懂生),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路**号。被告人刘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6月7日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3月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巷**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2月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4********,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2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为市**镇**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路**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3月1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范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龚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胡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倪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刘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开设赌场罪;卢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甲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刑罚于2002年6月假释出狱后,为快速攫取财富,以高额工资先后雇佣刘某乙、范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倪某某、龚某乙等人听其派遣。为攫取更多利益,被告人龚某甲利用“打死人”事件所形成的对**当地老百姓的心理强制和威慑,纠集刘某甲、范某某、龚某乙、胡某某、倪某某、刘某乙等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非法敛财,在当地进一步逞强立威,形成非法影响,造就强势地位。通过调遣集团成员的造势,在小龙虾收购中欺行霸市,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一系列强揽工程、恶意竞标,以及为了建造**山庄,非法占用村民及集体土地等一系列非法行为,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活、经济秩序,对**的工程建筑领域造成重大影响。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龚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甲、范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胡某某、倪某某、刘某乙、龚某乙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04年至2019年期间,该犯罪集团以及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9起、开设赌场2起、故意伤害1起、强迫交易20起、串通投标5起,涉及违法事实7起,共造成4人轻伤。以被告人龚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04年左右,被告人龚某甲为达到敛财目的,组织、雇佣被告人胡某某、倪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范某某等人在其老家**以赌“四字宝”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胡某某负责抽水和管理抽头钱,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范某某和刘某乙轮流在赌场负责管理赌场秩序和站岗,每场获取50至100元不等工资。该赌场每天下午一场,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人左右,赌场抽取赢钱的5%渔利,每场平均抽头1000至2000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抽头钱在除去费用后交由龚某甲所得。赌场开设一月余,共计抽头获利4万余元。

2.2008年左右,在被告人刘某甲的提议下,其与范某某、卢某某共同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找坐庄人员,被告人卢某某负责提供场所,被告人范某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三被告人约定各占30%股份,10%作为费用。之后三人在无为市**镇**街后以“四字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下午一场,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余人,坐庄人员有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抽取赢钱5%渔利,每场平均抽头1000余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抽头钱由搞赌与坐庄人员五五分成。赌场开设一月余,共计抽头获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季某甲、秦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甲、胡某某、倪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范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1.2004年10月11日下午,赵某某邀集程某某、叶某某等人到无为市宾馆赌牌九,赌博结束后程某某等人怀疑赵某某、龚某甲赌假钱。次日晚,被告人龚某甲得知程某某约赵某某谈赌假钱一事后心生不满,遂电话召集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倪某某到**镇“**”茶楼,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倪某某携带钢管和砍刀乘车来到“**”茶楼,见龚某甲与程某某正在茶楼门口揪扯在一起,四人立即下车持凶器上前,在被告人龚某甲的默认授意下持凶器追砍程某某至茶楼内,致程某某全身多处被砍伤,后龚某甲等人驾车离开。案发后,被害人程某某迫于压力接受调解。经鉴定,程某某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2.2004年左右,被告人龚某甲因赌博与周某某等人发生矛盾,龚某甲遂电话召集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倪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同时让范某某等人在**镇邀集30余名社会青年前往无为市**处聚集。众人到达现场后,将事先准备好的钢管、铁锹等物品分发给现场人员,并统一配戴用于识别身份的手套和毛巾,在绕**一圈未寻到周某某等人后,众人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请求书、住院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佘某某、赵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甲、范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倪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4年8月12日20时许,龚某甲、沈某某、孙某某、季某乙酒后来到无为市**镇**小区烧烤店内,被告人龚某甲见店内丁某某、吴某某等人在玩扑克牌,遂提出让丁某某等人陪其赌牌九,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龚某甲、沈某某先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丁某某,继而二人又以啤酒瓶砸的方式随意殴打丁某某,致被害人丁某某头部受伤。随后被告人龚某甲在烧烤店内拿起菜刀欲教训丁某某时被人将菜刀抢走。后龚某甲又继续殴打前来拉架的被害人吴某某,后被人拉开,被害人丁某某、吴某某乘机离开并报警。

2.2011年,被害人潘某甲因将被告人刘某甲砍成重伤被判刑。2015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龚某甲、刘某甲来到**山庄赌牌九,巧遇也在赌博的潘某甲,刘某甲遂从先武山庄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趁潘某甲不在意照其头部连砍二刀,潘某甲见状转身就跑,但被被告人龚某甲从身后抱住,让刘某甲再次用菜刀将潘某甲腹部划伤,被害人潘某甲使劲挣脱后向山庄外逃跑,龚某甲持砖头、刘某甲持菜刀继续追打潘某甲未果。经鉴定,潘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害人潘某甲迫于压力与刘某甲达成刑事和解。

3.2013年11月5日20时许,汪某某、黄某某、潘某乙饭后前往范某某在**镇开设的KTV内唱歌,汪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范某某发生争打,潘某乙和黄某某先后上前劝解,范某某趁酒劲拿出一把匕首捅向黄某某左腿致其受伤。事发后,汪某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事后黄某某迫于压力接受赔偿后以调解结案。

4.2004年12月12日,被告人龚某甲受时任**镇交警中队中队长贡某某的委托带领其朋友于某某到胡某某家中购买盆景。15时许,龚某甲酒后和于某某来到胡某某家中,因价格谈不拢,龚某甲随即将盆景踢碎,随手拿起铁锹欲殴打胡某某,之后对胡某某及其妻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随意实施殴打,并召集倪某某、刘某甲、胡某某等十余人前来助威,龚某甲后见被害人胡某某被打得无招架之力,经围观人员求情遂放弃继续殴打。经报警后,胡某某迫于压力接受赔偿后以调解结案。

5.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因再次向季某丙借钱赌博未果遂心生不满。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卢某某开车与乘车的季某丙夫妻在**镇**行政村附近相遇,刘某甲在逼停出租车后与季某丙发生争持后先徒手殴打季某丙,后从车上取出钢管与卢某某一道追逐季某丙。

6.2012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乙与江某某在潘某丙大排档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被人拉开后江某某离开现场,被告人刘某乙为泄私愤,先趁酒劲爬上潘某丙汽车将其车前盖跺瘪,后又持砖块将江某某停放在修理厂的大货车前后挡风玻璃、车灯等多处砸坏。经认定,被砸货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5026.88元。

7.2008年5月5日,秦某乙的哥哥秦某丙(已去世)与徐某甲(已去世)酒后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打,造成徐某甲额头受伤,双方被在场人员拉开。之后徐某甲儿子徐某乙与龚某乙开车来到现场责问谁将其父亲打伤,在得知系秦某丙打的欲找其麻烦时被人劝离,秦某丙见状喊来秦某乙。没一会儿,被告人龚某乙携带砍刀与徐某乙再次来到现场,秦某乙见状从旁边拿起一把斧头挥舞,在挥舞过程中将龚某乙轿车玻璃砸碎,龚某乙见状带人离开现场并将此事打电话告诉被告人龚某甲和范某某。当天晚上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范某某和刘某乙持砍刀来到秦某丙家寻找秦某乙未果后对秦某丙实施殴打后离开。随后龚某乙一行人在秦某丙家门口碰到秦某乙,秦某乙见状持事先准备的柴刀对抗并逃跑,被告人范某某等一行人对其进行追打,并用刀将被害人秦某乙左膝砍伤。经鉴定,秦某乙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8.2010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镇**行政村至**路段处会车时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被告人范某某随即从车上取出携带的伸缩甩棍击打朱某某头部至其受伤,朱某某随后报警。事后,被告人范某某让龚某甲、刘某乙出面调解,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2000元人民币。

9.2007年底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甲与朋友在无为市**镇**大排档吃宵夜时,偶遇刘某丙等人,因龚某甲前往刘某丙处敬酒时其未领情,龚某甲为找回面子,用啤酒瓶砸向刘某丙后脑勺,致其头部流血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治安案件登记薄、治安调解协议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入出院记录、病历记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乙、孙某某、于某某、潘某乙、汪某某、潘某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吴某某、潘某甲、胡某某、黄某某、季某丙、江某某、秦某乙、朱某某、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范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卢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四、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11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龚某甲在得知自己女儿在学校被范某乙骚扰后,与龚某乙开车前往**中学,中途龚某乙到五金店中拿了两根钢管放在车上。到达现场后,由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持钢管对范某乙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范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五、串通投标犯罪事实

被告人龚某甲、陈某某、刘某甲等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为增加中标机率,谋取非法利益,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对公开招标的**综合工程、**建设工程、**安置房工程等工程项目采取“围标”的手段进行串通投标。其中被告人龚某甲参与串通投标5起,涉案金额47453129.69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串通投标2起,涉案金额5419034.42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串通投标2起,涉案金额20181196.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份,无为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发布无为县**综合工程招标公告。被告人龚某甲获知该项目后,分别借用无为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名义及相关资质参与项目招投标。2013年6月6日,招标部门确定由**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5383428.38元。

2.2014年5月,无为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发布无为县**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被告人龚某甲获知该项目后,安排被告人刘某甲分别借用无为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徽省无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名义及相关资质参与项目招投标。2014年7月10日,招标部门确定由**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3197950.96元。

3.2014年7月25日,无为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发布无为县**安置房工程二次招标公告。被告人龚某甲获知该项目后,分别借用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总公司、安徽省无为县**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名义及相关资质参与项目的招投标。2014年9月17日,招标部门确定由**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8690554.10元。

4.2015年8月,无为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发布**工程招标公告。被告人龚某甲和周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各自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共同投标该工程,中标后两人共同承建该工程。遂后周某甲安排季某丁(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借用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资质参与工程竞标,2015年10月20日,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17960122.79元中标。

5.2017年9月,无为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发布无为县**路,**路、**工程招标公告。被告人龚某甲和陈某某商议各自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共同投标该工程,中标后两人共同承建。遂后龚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分别借用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资质参与工程竞标,2017年9月25日,安徽**公司以2221073.46元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程招标公告、投标保证金统计表、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账记录、交易记录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宣某某、未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甲、刘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六、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1.被告人龚某甲自出狱后为达到敛财目的,自2004年4月份起,龚某甲变相向当地多户水产大户施压强揽龙虾收购市场。自后每年4至7月份,龚某甲都组织刘某甲、刘某乙、范某某、倪某某、胡某某等人分四组在**、**收购龙虾,当地农户迫于龚某甲的势力,将龙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出。截至2006年,被告人龚某甲至少从中获利30余万元。

2.2011年7月27日,**供销社委托**事务有限公司拍卖**房产土地。龚某甲、杜某某等人参加拍卖,为达到最终竞拍成功的目的,拍卖当天被告人龚某甲带领刘某甲、龚某乙等多名社会青年前往竞拍现场造势,在竞拍人刘兵与龚某甲竞拍的过程中,在遭到随龚某甲同去青年男子的威胁以及迫于现场的胁迫放弃竞拍。最终被告人龚某甲以160万元人民币竞拍成功。

3.被告人龚某甲对**镇工程领域具有很强的参与意识和控制意识,利用人们对其“成名”背景的畏惧和忌惮,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在**工程领域形成了“**的工程都是龚某甲在干”、“没有龚某甲同意,在**工程也干不安”的共识。期间,被告人龚某甲亲自或者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强迫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中标公司将已经中标的18个工程项目转给龚某甲承建,涉案金额1291633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程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条、银行转账回执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甲、刘某甲的供述。

七、违法事实

1.2003年左右一天晚上,在**镇**小区网吧附近,丁某乙酒后与范某某发生争执,随后丁某乙遭到范某某、倪某某等人殴打。

2.2005年左右一天晚上,龚某甲酒后从无为宾馆离开时,为显示自己狠劲,无故上前将宾馆值班保安摔倒在地后扬长而去。

3.2007年前后一天晚上,刘某甲等人在**镇**村**自然村赌博,刘某甲在输钱后以赌场牌九有假为由,将赌场桌子打坏,要求陈某乙赔偿损失,陈某乙拒绝后刘某甲等人欲殴打陈某乙,陈某乙妻子下跪求饶,迫于无奈,后赔偿刘某甲1000余元。

4.2013年10月份,秦某乙在**街上赌博时遇到龚某乙,因之前双方有过节,龚某乙遂上前对秦某乙拳打脚踢致其受伤,事后双方达成和解。经鉴定,秦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5. 2013年11月11日17时许,王某甲在无为县**镇**街道镇政府路段进行洒水工作时,龚某甲认为其音乐声音太大要求王某甲关闭,遭到王某甲拒绝后,龚某甲趁酒劲无故用石头砸向车内,致王某甲右手、胸部被砸伤,洒水车部分受损。事后,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

6.2015年的一天晚上,龚某乙因替朋友出头,打电话让潘某乙到**烧烤店,潘某乙与其父亲来到**烧烤店后,龚某乙无故朝潘某乙脸部殴打二拳,致其鼻子受伤流血。

7.2009年9月份左右,龚某甲得知刘某甲与朱某甲在**镇境内合伙开设赌场,遂通过电话向朱某甲借钱,遭到朱某甲婉拒。之后龚某甲带领范某某等人开车来到赌场,当着参赌人员面将朱某甲殴打至下跪求饶。为平息事态,朱某甲向多名参赌人员借钱交给龚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卢某某、胡某某、倪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范某某、刘某乙、沈某某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范某某、胡某某、倪某某、龚某乙、陈某某、卢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伙同他人在无为市**镇一带,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龚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甲、范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胡某某、倪某某、刘某乙、龚某乙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沈某某非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龚某甲、刘某甲、范某某、龚某乙、胡某某、倪某某、刘某乙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

被告人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伙同他人或个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恐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在农产品收购中欺行霸市,情节严重;以威胁手段在拍卖中恶意竞拍,情节严重;为强揽工程,采取威胁手段让他人放弃承接工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甲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龚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明知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他人,情节恶劣;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利用龚某甲影响力在农产品收购中欺行霸市,情节严重;以威胁手段在拍卖中恶意竞拍,情节严重;为强揽工程,采取威胁手段让他人放弃承接工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龚某甲组织和安排的开设赌场、串通投标、强迫交易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范某某明知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伙同他人或个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利用龚某甲影响力在农产品收购中欺行霸市,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某在龚某甲组织和安排的开设赌场、强迫交易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龚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利用龚某甲影响力在农产品收购中欺行霸市,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乙在强迫交易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某明知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利用龚某甲影响力在农产品收购中欺行霸市,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开设赌场、强迫交易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倪某某明知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利用龚某甲影响力在农产品收购中欺行霸市,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开设赌场、强迫交易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乙明知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伙同他人或个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利用龚某甲影响力在农产品收购中欺行霸市,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在开设赌场、强迫交易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开设赌场、串通投标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明、季毓桃

检察官助理:吴成萍、丁书婷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刘某甲、龚某乙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刘某乙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倪某某、陈某某、卢某某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49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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