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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5〕600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村。被告人龚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3日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4日16时许,在邳州市**街道**村**组,被告人龚某甲与龚某乙两家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相互辱骂并厮打,被告人龚某甲将龚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龚某乙左腓骨下段及做内踝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5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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