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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5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巷**号。2001年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30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甲与被害人冯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一棋牌馆附近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并打斗,二人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脸部,期间龚某甲将冯某某鼻部击打致伤。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左额突及鼻骨左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龚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至审查起诉阶段,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龚某甲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某某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龚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继灯

检察官助理:陈斌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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