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害人汤某某因工程资金周转找朋友徐某某借了2.2万元,约定几天后归还。之后徐某某多次联系被害人汤某某要其还钱,被害人汤某某因无力还钱不与徐某某见面。2020年4月9日晚上,徐某某将被害人汤某某骗至桃江县桃花江镇的“**粥铺”饭店见面,并协商还款问题,徐某某要求被害人汤某某出具一张欠条,被害人汤某某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争执。徐某某遂给女婿龚某乙打电话,龚某乙叫上堂弟被告人龚某甲等人来到现场。被告人龚某甲等人到场后,双方进而发生争吵,被告人龚某甲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汤某某的脸部几拳,将被害人汤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系钝性外力致双侧鼻骨骨折,颧弓线性骨折,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龚某甲到案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汤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龚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潘娅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