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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08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6月4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龚某甲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山边处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下注额最少人民币10元,上不封顶。该赌场由龚某甲做庄家,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龚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接送赌博人员到该赌场赌博。同年10月10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上述赌博窝点,并当场抓获龚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及参赌人员豆某某等人,缴获部分赌资。2020年4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柏塘镇抓获龚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龚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龚某甲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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