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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龚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龚某甲,听取被告人龚某甲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龚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龚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始,被告人龚某甲在河源市江东新区**镇**村**村民小组其老房子的二楼一房间以赌“宝宝”、“牌九”方式开设赌场,每天均有7、8人以上参与,被告人龚某甲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1月2日16时许,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龚某甲的老房子二楼一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龚某甲及丘某某、刘某甲、凌某某、邓某甲、利某甲、利某乙、刘某乙等参赌人员共11人,赌资人民币3570元,赌具牌九30个、麻将19个、骰子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牌九、麻将、骰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3.证人龚某乙、刘某乙、邓某甲、刘某甲、利某甲、邬某某、丘某某、凌某某、利某乙、邓某乙等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勘验、检查笔录; 

6.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老房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龚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德峰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碟1个。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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