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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龚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5********,汉族,中技文化,经商,住赤壁市**大道**小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9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和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和13日,被告人龚某甲在位于赤壁市**大道“**会所”的承租经营期间,容留了卖淫女余某某、沈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先后与嫖客叶某某、洪某某、马某某等人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支付宝、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叶某某、洪某某、马某某、佘某某、卢某甲、卢某乙、龚某乙、汪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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