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二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龚某甲谎称连云港**服饰有限公司食堂对外承包,与被害单位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签订食堂承包合同,并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骗取每家公司6万元至8万元不等,共计98万元人民币。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龚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食堂托管合同、收条等书证;
2.证人龚某乙、薛某某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常某某、李某某、万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许某某、洪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龚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承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6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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