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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龚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鄂KB****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龚某乙),从汉川市**乡**台出发前往**镇,行驶至**乡**街,因操作不当与人发生口角,后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5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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