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4********,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家住怀宁县**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怀宁县**镇**村**组**号)。曾因饮酒驾驶,于2018年7月3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龚某甲与龚某乙等人在怀宁县**镇**村**组**号龚某甲老家吃饭。席间,龚某甲饮酒。当天20时左右,被告人龚某甲持有效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H****7号小型轿车载着龚某乙等人从老家出发,沿018县道、206国道行驶至怀宁县高河镇滨河大道与皖河路交叉口附近路段被执勤警察当场查获。警察现场对龚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7.2mg/100ml。警察遂将龚某甲带至怀宁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龚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被告人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龚某乙、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龚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行驶轨迹路线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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