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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交通肇事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出租车司机,现住林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蒙D7****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306线604km+800m处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未按导向车道进入路口,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5****重型半挂牵引冀B****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致龚某甲、蒙D76C09小型轿车乘车人常某某、李某甲受伤、蒙D7****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乙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李某甲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常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应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龚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龚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会春

检察官助理:于末涵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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