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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交通肇事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现住普定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7 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16分许,犯罪嫌疑人龚某甲驾驶贵C****1号轻型普通货车载乘员朱某甲、朱某乙,从马场方向往普定方行驶,行至普四线436县道7KM+800M处时,碰撞徐某某因故障停放在路边的贵B****8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朱某甲受伤及贵G****1号轻型普通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龚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朱某甲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龚某甲弃车逃逸,于2019年7月14日15时40分到普定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事后,龚某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48038.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公(司)鉴(法临)字[2019]161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洁、徐茜

2019年11月1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普定县**街道**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3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65页;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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