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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龚某乙等非法拘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龚某甲怀疑被害人孙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且二人可能住宿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树营梦园宾馆,遂与龚某乙、罗某某等人于2019年5月19日04时许在梦园宾馆找到被害人孙某某,将其拉出宾馆后强行拉上车,于当日11时许将孙某某带至昆明市东川区新村派出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罗某某对孙某某实施了殴打。经鉴定,孙某某被打伤至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罗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在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实施了殴打行为,致被害人达轻微伤,龚某甲、龚某乙、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处所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电话:1591162****)。被告人龚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处所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电话:1375915****)。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处所为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电话:1996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3.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罗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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