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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龚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龚某乙及其辩护人罗建荣意见,龚某甲及其值班律师李凤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寻找失踪的龚某丙,2020年4月l9日15时许,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等人到建水县普雄乡**庄村滇中引水大坡子4号支洞工地宿舍向被害人金某某讨要,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口角并扭打,致被害人金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主动投案,并对被害人金某某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取保候审在家(龚某乙:住曲靖市**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龚某甲:住曲靖市**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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