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丰县**经济开发区**苑**栋**室(户籍地:长丰县**经济开发区**社居委**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25日被合肥市郊区(现为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盗窃,分别于2002年4月22日、2005年10月28日、2007年8月16日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13年9月20日被合肥市望湖派出所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叁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8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2019年9月10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公司职员。现住合肥市庐阳区**园**栋**室(户籍地:长丰县**经济开发区**社居委**组)。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丰县**城**栋**室(户籍地:长丰县**经济开发区**社居委**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肆千元;因盗窃,于2013年9月被被合肥市公安局望湖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庐阳区**园**栋**室(户籍地:长丰县**经济开发区**社居委**组)。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肥西县**镇**城**栋**室(户籍地:肥西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三期**栋**室(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乡**村**村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贰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合肥市新站高新区**苑**栋**室(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路**农贸市场**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贰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8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14日重新收案;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龚某乙、龚某丙、陈某某、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1月15日,本院将此案与上述案件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10月开始,与被告人龚某乙、龚某丙、陈某某、汪某某等人结伙,由被告人龚某乙、汪某某出资,在合肥市庐阳区金谷园小区2栋703室开设极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地公司”)实施诈骗。该团伙以贷款利息低、手续简单为幌子,通过网络和中介方式招揽客户,诱骗急需用钱的客户上门借钱。客户上门后,以行业规矩为由,让被害人出具虚高借条并扣除高额的上门费、保证金、服务费、头息等费用。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让被害人采用转单平账的方式归还债务,并采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索要债务,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长期以来,逐渐形成了以龚某甲为纠集者,以龚某乙、龚某丙、陈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事实
1. 2016年10月21日,被害人张某甲从被告人龚某甲处借款,龚某甲以扣除保证金为由让张某甲出具了一张在汪某某名下的15万元借条,后汪某某实际转账11万元给张某甲。2016年11月初,龚某甲打电话向张某甲要钱,张某甲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大志贷款公司贷款30万元并于当日将57500元转账到陈某某账户。2016年11月份以后,龚某甲又开始向被害人张某甲索要汪某某名下15万元的债务,并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内,龚某甲多次到被害人张某甲家讨要债务,在经公安机关告诫后,仍多次前往被害人张某甲家采取堵锁眼、砸监控、殴打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小孩的方式逼债,被害人及家人报警达二十次以上。后又安排龚某丙先后三次找被害人张某甲讨债,其中有一次找到被害人张某甲,龚某丙采取恐吓威胁的方式进行逼债,并收取200元的辛苦费。被害人张某甲将居住的房屋变卖用于还债,2017年11月29日,其妻子李某甲不堪忍受,与张某甲离婚。2018年2月28日,在龚某甲安排下,龚某乙聘请了律师并支付律师费,让汪某某以被害人张某甲出具的15万元借条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4月13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克准支付汪某某15万元本金及利息,张某甲后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被告人龚某甲、汪某某、龚某乙诈骗被害人张某甲97500元。被告人龚某甲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 2017年1月21日,被害人曹某某从极地公司借款5万元,被告人龚某甲安排龚某丙上门核实后,要求被害人曹某某出具了一张在陈某某名下的10万元双倍借条,后由陈某某于当日分两次转账3万元给曹某某,1月22日,陈某某又转账2万元给曹某某。曹某某于1月21日取现9000元、1月22日取现14000元算作保证金、服务费、首期利息、上门费等费用交给龚某甲、龚某丙,曹某某实际到手27000元。2017年2月17日上午,龚某甲、龚某丙等人前往被害人曹某某家中讨债,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曹某某无力还款情况下,龚某甲安排龚某乙聘请律师,让陈某某以10万元的诉求将曹某某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曹某某支付陈雪1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曹某某上诉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曹某某支付陈某某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丙、陈某某诈骗曹某某23000元。
3.2016年10月30日,被害人周某某因欠款在被告人汪某某介绍下,到极地公司借款。经过龚某甲、龚存鼎某乙、龚某丙上门确认后,周某某出具了一张在陈某某名下的5万元的借条,陈某某转账给周某某5万元后,周某某取现2万元支付给龚某甲用作保证金、服务费、首期利息、上门费等费用,后还款5万元现金给龚某甲。2016年11月12日,周某某在汪某某联系下,再次前往极地公司找龚某甲借款,周某某出具了一张在陈某某名下的5万元借条,陈某某转账给周某某5万元后,周某某取现2万元支付给龚某甲用作保证金、服务费、首期利息、上门费等费用。2016年11月21日,周某某在没有归还11月12日借款情况下,前往极地公司找龚某甲借款5万元,在销毁11月12日出具的5万元借条后,重新出具了一张在陈某某名下20万元的虚高借条。2016年11月30日,周某某在没有归还11月21日借款的情况下,前往极地公司借款3万元,在销毁11月21日出具的20万元借条的情况下,出具了一张在陈某某名下30万元的虚高借条。陈某某给周某某转账30万元后,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丙带着周某某前往工商银行明发支行取现27万元还给龚某甲等人。后周某某无力还款,在龚某甲上门逼迫下,周某某找到另一家全盛贷款公司,该公司的张某乙、张某丙经与龚某甲等人协商,替周某某归还极地公司借款20万元。
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丙、汪某某、陈某某诈骗周某某11万元。
4. 2018年4月9日,被害人张某丁经过龚某甲介绍前往极地公司找龚某乙借款,经过龚某乙审核、龚某丙上门确认张某丁的工厂地址后,张某丁向龚某乙出具一张6万元借条,龚某乙给张某丁转账6万元后,张某丁取现给龚某丙带回2万元算作保证金、服务费、首期利息、上门费等费用,实际到手4万元。在未将借款还掉的情况下,张某丁又找到龚某甲借款,2018年4月21日,龚某甲通过张某庚账户向张某丁转账5万元并让张某丁出具一张在张某庚名下的6万元借条,后张某丁取现24000元给龚某甲算作保证金、服务费、首期利息、上门费等费用,实际到手2.6万元。在张某丁无力还款情况下,龚某甲介绍席某某借款给张某丁平账。张某丁累计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给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丙还款185450元。2019年2月2日,龚某甲驾驶皖A12G30轿车前往阜阳市找到张某丁要求还钱,在张某丁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龚某甲以不让张某丁过年为由迫使张某丁跟随龚某甲驾车返回肥西县严店乡找朋友借款还钱,直到2019年2月4日(农历除夕)0时许,张某丁借款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龚某甲后才离开。
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丙诈骗张某丁119450元。被告人龚某甲非法拘禁张某丁24小时以上,构成非法拘禁罪。
5. 2016年12月31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广告找到极地公司借款,经过龚某甲、龚某乙审核,龚某丙上门确认地址后,赵某某出具一张在陈雪名下的1万元借条,陈某某转账给赵某某10800元,赵某某取现2000元给龚某丙算作保证金、服务费、首期利息、上门费等费用,之后三个月赵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利息。 2017年3月20日因赵连虎无力还款,龚某甲、龚某丙介绍赵某某前往迅杰车贷公司贷款6万元,实际到手4万元,赵某某在迅杰车贷公司贷款后取现还款给龚某甲等人1万元。
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丙、陈某某诈骗赵某某2000元。
6. 2018年6月13日,被害人高某某通过贷款中介找到极地公司的龚某甲借款,龚某甲上门找到高某某审核后,通过微信收取高某某1000元上门费,高山给龚某甲出具了一张7000元的借条,7000元到账后高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龚某乙作为保证金、服务费、首期利息等费用,高某某实际到手2000元。2018年7月4日,龚某甲以即将逾期为由强迫高某某还钱,高某某转账7000元到龚某乙账户将借款还清。
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诈骗高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赵某甲、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曹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丙、陈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二)非法拘禁罪
1.2016年7月13日18时,被告人龚某甲为向被害人文某某讨要债务,将文某某带至合肥市庐阳区义井路谦德威特路斯旅店进行看管,逼迫被害人还钱,直到次日14点29分退房,后又带着被害人文某某去别的地方借钱。7月15日16时42分,龚某甲叫来被告人焦某某并用其会员卡登记了谦德威特路斯旅店218房间继续对文某某进行看管,直到7月19日18时53分退房。龚某甲限制被害人文某某人身自由达6天时间。期间,龚某甲对被害人文某某多次威胁、恐吓,对其形成心理强制,使其不敢逃跑。焦某某在明知龚某甲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债后,仍然积极为其提供帮助,协助龚某甲对文某某实施非法拘禁达4天时间。
2. 2016年1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在合肥市新蚌埠路第三十中学门口帮助宇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讨要债务时双方发生纠纷,陈某某电话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七里塘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解。在派出所期间,焦某某打电话叫来龚某甲帮助要债。由于调解未果,夜里11时许,派出所民警要求双方离开。看到焦某某、郑某某、龚某甲三人呆在派出所门前的车子里看着,陈某某因害怕被三人带走殴打遂在派出所里呆了一夜直到24日晚上六、七点钟,陈某某打电话叫其朋友朱某某开车到派出所接自己。朱某某到派出所接到陈宗胜后,焦某某一方中一人开车,另外两人跟着陈某某一起上了车,将陈某某带至合肥市宣城路与芜湖路交口附近的明昊茶楼内继续向陈某某要钱,在陈某某未借到钱的情况下,龚某甲在陈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陈某某报案至合肥市公安局包公路派出所。在派出所调解未果后,焦某某、郑某某、龚某甲又强行将陈某某带至合肥市庐阳区义井路谦德威特路斯旅店大厅内对陈某某继续看管。25日凌晨3、4点钟的时候,陈某某趁三名被告人熟睡之机逃离旅店。从11月23日夜里11时至25日凌晨3时,被害人陈宗胜被三名被告人非法拘禁28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宇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某、陈某某、张某丁陈述;
4.被告人龚某甲、焦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356950元,数额巨大;采取上门堵锁眼、砸监控等方式滋扰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多次采取此种方式对其他受害人实施滋扰;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乙、龚某丙、陈某某、汪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龚某乙参与诈骗人民币356950元,龚某丙参与诈骗人民币254450元,陈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135000元,汪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20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学勇
2019年1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丙、焦某某、郑某某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壹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