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2013年7月2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处罚;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甲在南昌高新区**镇“**宾馆”内容留龚某乙和胡某某吸食毒品麻古。
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甲在南昌高新区**镇“**宾馆”内容留龚某乙和胡某某吸食毒品麻古。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龚某甲在南昌高新区**镇“**酒店”三次容留龚某乙和胡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5月,被告人龚某甲三次在南昌高新区**镇**村附近自己的一辆**轿车(车牌号冀******)内容留龚某乙和胡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三次在南昌高新区**镇**村附近自己的一辆**出租车(车牌号赣******)内容留龚某乙和龚某甲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甲在南昌高新区其租来的一辆**车内容留龚某乙和胡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龚某甲、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龚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