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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甲、吴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甲自2019年2月至8月多次与吴某甲、胡某某(待查)等人在自己的湘KA8***小车内或在自己家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龚某甲在自家卧室内与吴某甲、胡某某以烫吸的方式都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2019年6月4日,龚某甲在自家卧室内与吴某甲、胡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3.2019年的8月29日晚上,龚某甲驾驶其湘KA8***小车搭乘吴某甲、胡某某、“岔鹏”(待查)到双峰县**镇**村一处无人的地方,与吴某甲、胡某某、“岔鹏”在其小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吴某甲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多次与龚某甲、胡某某等人在其家中的客房内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吴某甲在自家客房里与宋某甲、龚某甲、宋某乙(待查)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2019年5月11日,吴某甲在自家客房里与龚某甲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3.2019年9月1日,吴某甲在自家客房里与龚某甲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吴某甲分别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助 理:吴昊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吴某甲均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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