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镇**村****组,2020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村**组,2020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4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刘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甲父亲之前曾被陌生人莫名殴打,龚某甲怀疑是被害人龚某乙雇人所为。2020年5月3日凌晨,龚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一起去龚某乙家,龚某甲、刘某某二人不顾劝阻用砖头将龚某乙家的门、窗子玻璃砸烂,强行进入龚某乙家二楼对龚某乙进行殴打,导致龚某乙头部、面部被打成轻微伤。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龚某乙家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龚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沿价认字[2020]40号、(沿)公(司)鉴(法临)字[2020]117号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刘某某未经他人允许使用暴力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晓云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分别为1358631****、1866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起诉书1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