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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非法行医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72********,汉族,大专文化,药店经营者,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咸丰县**镇**巷**号,现住咸丰县**镇**号楼**单元**室。因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于2015年4月14日被咸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以及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于2017年7月31日被咸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以及罚款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非法行医,咸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先后于2015年4月14日、2017年7月31日对被告人龚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9日上午11时许,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廖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在咸丰县***集镇龚某某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龚某某在该药店内对张某某进行输液治疗,工作人员对其口头进行制止,同时致电***镇卫生院协助进行检查。***镇卫生院工作人员陈某某、熊某某赶到现场。后廖某某、吴某某在**药店杂物间发现超越该药店经营权限范围的医疗针剂,龚某某见此情况用身体阻挠,并扬言:“我要和你们拼了”,随即从厨房持菜刀作出要砍廖某某的姿势,被廖某某、吴某某、熊某某等人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菜刀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息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文件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廖某某、胡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行医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鑫东

书记员:  尹心

2020年6月17日

附:

被告人龚某某现住咸丰县**大厦*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3358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菜刀一把、一次性输液器1具、氯化钠瓶3瓶、克林霉素注射剂2支、输液贴1张、碘伏消毒液1瓶、棉签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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