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组,现住蓝山县**镇“家家乐”副食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24日期间,雷某甲(已判刑)从**省**市**县购进伪劣卷烟销售到嘉禾及周边县的乡镇等地。雷某甲主要负责联系伪劣卷烟的卖家和买家、接货、送货、收款、记账,雷某乙、李某某夫妇(均已判刑)多次帮助接送货、收款。其中,贩卖给被告人龚某某的伪劣卷烟共计金额253738元;后,被告人龚某某又将购来的伪劣卷烟销售给附近的居民。2018年11月24日11时许,雷某甲、李某某、雷某乙正在租用的门面仓库接收从福建运来的伪劣卷烟时,被嘉某某公安局民警及嘉某某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伪劣卷烟7385条。经鉴定,被查扣的卷烟均为伪劣卷烟。
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嘉某某公安局暂扣被告人龚某某5万元人民币为其非法所得,建议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装有卷烟的纸箱、车辆等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雷某甲、雷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向他人销售伪劣卷烟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