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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富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龚某某从昆明市新螺蛳湾中药材市场购买了约1000克穿山甲片,本是用于其母亲的治疗药材,但因其母亲去世而未用,后龚某某将穿山甲片放置于富源县中安小学综合楼一楼11-12号其所经营的富源县中安松鹤堂大药房内销售。2020年2月18日,被富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巡查时发现,现场查获疑似穿山甲片897克。经鉴定,所查获的疑似穿山甲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属印度穿山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共1.554只,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076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明知穿山甲片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购买和销售,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龚某某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莎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57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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