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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71********,汉中市汉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汉台区**办事处******号,**。1987年因盗窃被原汉中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7月因吸毒被原汉中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07年1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0年3月15日因吸毒被略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6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2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3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汉中火车站北边广场,从一个叫“陈小林”(绰号陈胖子,男)的略阳籍吸贩毒人员手中以600元购买了16小包海洛因毒品,用于自己吸食。2015年3月25日10时许,汉台公安分局民警在汉中市汉台区**村**公司门前抓获龚某某,现场从其左裤口袋中查获雪茄烟铁盒,内装14小包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物品。3月26日10时许,民警在其租住的汉中市汉台区**办事处**村**组**号岳某某家四楼卧室内床上查获了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物品。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龚某某身上查获的14小包粉末状物及从龚某某出租房查获的1包粉末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共计净重13.91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岳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相关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13.91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娜

2015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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