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赣州**有限公司、赣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镇**村**号,住赣州市章某某**城**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3日被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同年9月12日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8年9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自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17日)。2019年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系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赣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赣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有限公司、赣州**有限公司、赣州**有限公司、赣州**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从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龚某某通过“**”APP接受投资者交纳300元注册成为会员,购买蔬菜原始包,一个月后涨到500元开盘,并承诺一年内蔬菜原始包会持续涨到1980元,且一年期满后公司以1980元的价格回收。认购原始包至开盘这段时间称为“一级市场”,开盘后的12个月这段时间称为“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会员可以对蔬菜原始包进行自由交易买卖,公司收取交易额3‰的费用。整个运营模式参照股票交易模式,设置买卖申报、开盘价和收盘价、涨跌停板、T+1交易等规则。投资者直接发展会员还会获得80元佣金,间接发展会员还会获得50元佣金。另外,被告人龚某某还建立“**”微信公众号作为网上商城。
通过网上微信公众号发送推广信息、组织一些旅游活动,以及会员间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共在赣州市章某某、赣县区、经开区、南康区、于都县、瑞金市、大余县、崇义县、兴国县、会昌县、上犹县等县市区及全国多地共吸收购买蔬菜原始包入金会员4242人,吸收资金120308699.37元元人民币,造成损失22393355.41元人民币。龚某某将上述吸收资金用于投资**脐橙和**基地、赣州市**茶坊、深圳**医疗、“**”实体店店面租赁等用途。
2018年5月1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龚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赣B*****的车辆进行查封;对宁都**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字第**********号、****字第**********号的两处不动产进行查封;2018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扣押黄某某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银行流水明细,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龚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甲青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7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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