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龚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室成立山东**有限公司(2015年更名为山东**传媒有限公司),本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龚某某自2011年开始通过老乡会、朋友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公司有好的经营项目名义,许以每年20%的高息,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按月支付利息,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经审计,截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龚某某共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6人,非法吸收资金34,046,667.00元,龚某某向报案人汇款金额10,866,709.00元,剩余金额23,179,9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崇敏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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