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镇江市京口区**街道**村**组**号(户籍在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通过淘宝网在禤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经营的“**五金工具贸易商行”网店购买射钉枪1支,并在其他淘宝网店购买无缝钢管1根等配件,后自行组、改装成枪支1支并使用。2016年底、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将该枪支出售给魏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约1800元。
二、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龚某某受李某某(另案处理)之托通过上述网店购买射钉枪1支及无缝钢管等配件并组、改装成枪支1支,后交给李某某使用。
三、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再次通过上述网店购买射钉枪1支及无缝钢管等配件,后自行组、改装成枪支1支并使用。
经鉴定,上述3支枪支均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0J/cm2。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截图、扣押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萍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