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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未经陈某某、戴某某等人许可的情况下,秘密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号**栋**房陈某某、戴某某等人的住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戴某某二人的陈述;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龚某某在九个月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二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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