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6********,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澧县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月27日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于2017年起与党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党某某于2020年**月**日生育一男婴(尚未入户)。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龚某某是送检的党某某产下男婴的口腔拭子所属男性个体生物学父亲。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浦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财财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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