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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开发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苏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某区**镇**工业区,经营范围为加气混凝土砌块制品生产、销售。2018年5月30日5时30分许,该公司切割工杨某某在**公司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车间内切割机组附近进行清扫作业,准备日夜班交接工作。该公司质量负责人被告人龚某某至该车间巡查工艺流水线运转情况时,认为行车上的轻质砖块胚坯可以进行切割,遂要求行车操作工冯某某将轻质砖砖块胚坯吊运到工艺流水线切割小车上。被告人龚某某在未确认切割机组周边人员安全状况下,擅自违规操作切割机组操作台电源控制按钮,导致被害人杨某某被启动的切割小车撞击跌落至废浆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和**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7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病历材料等书证;

2. 证人冯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龚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巍

检察官助理 杨凡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599551****;

2.全部案卷材料和卷宗1册、光盘1张;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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