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2020年3月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小庄178号内摆放自动麻将桌2张,为孙某某、吴某某、方某甲、姚某某、方某乙、成利某某、邵某某等人进行麻将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
2020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说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2.证人方某乙、成某某、邵某某、孙某某、姚某某、方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梦清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8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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