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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8〕4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路**公厅附近一出租屋7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7年6月2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1月10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2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中旬至6月11日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海丰县**镇**路**祠堂门口提供赌桌、椅子和赌具骰子、瓷碗,自己做庄聚集付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以用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龚某某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共十几次,每次参赌人员七、八名至十几名不等,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同年6月2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龚某某自动到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继江

2018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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