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江某某、刘某某经袁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在逃),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无任何建设施工资质而谎称自己为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取得了**天地**期工程的招标项目。2016年6月30日在本市江岸区**路袁某某所在公司内,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通过伪造的劳务分包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与被害人江某某、刘某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并提出收取5万元“质保金”,被害人刘某某于2016年7月6日转帐到中间人袁某某指定帐户上,袁某某私自收取1万元介绍费后实际转出人民币4万元到龚某某帐户。2016年8月7日,被害人江某某将好处费现金1万元人民币给了袁某某,袁某某私自留下6000元分给两名被告人每人各2000元;后被告人龚某某又当场以伪造的施工图纸名义收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龚某某向被害人江某某索要招待费人民币7000元。
2020年1月6日11时,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正义**路**小区**栋**单元**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施工图纸照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收条复印件、借条复印件、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手机转账截图照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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