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职检刑诉〔2018〕5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5********,汉族,大学学历,案发前系织金县**藏镇党委**,户籍地为贵州省织金县**镇**,住织金县**街道**园**号楼**号。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同年11月30日决定逮捕,当日由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织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在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织金县**藏镇镇长、**办**处**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先借支,后虚设项目,伪造单据等手段贪污公款625000元;被告人龚某某在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任珠藏镇党委**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10997361元的损失。
贪污公款625000元的犯罪事实
1.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龚某某担任珠藏镇镇长期间,先后以个人名义从珠藏镇财政分局借款166000元。后龚某某两次安排珠藏镇财政分局**谢某某虚列农户肖志刚、卢春林地灾补偿资料,套取地灾补偿款101000元;虚列石材经营商王光军维修银山村至群丰村通村公路项目资料,套取工程款65000元,冲销了自已的个人借款。
2.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龚某某又先后从珠藏镇财政分局借款304000元,其中115000元经时任**安排用于大目标考核、北京出差等用途外,余189000元系龚某某个人借款。后根据时任**安排,龚某某签字同意,由珠藏镇财政分局**谢某某虚增织河片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示范教育基地项目工程量,套取项目资金703338.77元,冲销了龚某某的个人借款。
3.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龚某某担任**办**处**期间,先后以个人名义从**办**处财政分局借款86000元,其中26000元能说明去向。后龚某某安排财政分局**杜某某用农户杨旭的名字虚列套取铁路征地补偿款96000元冲销上述借款,余10000元现金交给龚某某。龚某某贪污公款70000元。
4.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龚某某以同样方式又从绮陌财政分局借款70000元后,安排时任**办**处党工委副**曾某甲用农户韩德勇、黄发志的名字虚列套取织毕铁路征地补偿款235597元,曾某甲将235597元交给龚某某,龚某某从中拿了35597元给曾某甲,拿了90000元给杜某某。杜某某用70000元冲销了龚某某的70000元的个人借款,20000元冲销了2016年2月至7月龚某某在财政分局再次产生的新的借款50000元中的20000元。龚某某贪污公款200000元。
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10997361元损失的犯罪事实
1.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龚某某安排珠藏镇党委委员曾某乙从春安超市违规购买了205000元的高档烟酒。为结清此烟酒款,经龚某某和时任镇长熊某某同意,曾某乙安排工作人员邓成兴以支付金龙川煤矿欠薪为由,从财政上借支205000元给曾某乙支付春安超市。2017年7月至8月左右,经龚某某、熊某某安排,时任珠藏镇党委副**张兴萍找珠藏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白正勇从珠藏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农贸市场涵洞项目中虚增工程量,套取205000元的工程款用于归还邓成兴在财政上的借款。
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龚某某与熊某某安排时任珠藏镇纪委**谭锦刚和党政办**李松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名义从财政分局借了200000元购买茅台酒用于春节送礼,谭锦刚采购了20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运回珠藏镇。龚某某拿走9件,其他人员处理了5件,余6件库存(折价60000元),案发后熊某某安排李松从谢胜学金银草种植项目款中借支200000元冲抵了以农民工工资的名义从财政上的借款。
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龚某某在任珠藏镇党委**期间,在明知凤凰山煤矿和宏发煤矿已经对地灾户全部赔偿清楚的情况下,以解决该地灾户地基安置为名,违背凤凰山煤矿、宏发煤矿与政府和地灾户签定的由煤矿出资18000元政府安排地灾户建房地基的安置协议。私下与开发商李士光商定,由李士光以1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建设安置房。以群众、政府共同筹资的方式购买,地灾户按照毛坯房700元一平方米、简装房90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差价由珠藏镇政府承担。为解决资金来源,龚某某违反《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明知凤凰山煤矿、宏发煤矿59户地灾户不属棚户区改造对象,仍安排谭锦刚、卢某某将凤凰山煤矿、宏发煤矿59户地灾户编造成棚户区改造对象,使用珠藏镇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10652361元支付建房差价。直接造成棚户区改造资金损失106523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情况、到案情况、任职文件、相关财务凭证、相关规定、棚改资料、合同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曾某甲、林某某、杜某某、曾某乙、卢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任珠藏镇镇长及**办**处**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先以个人借款、后虚设项目,伪造单据等手段贪污国家公款62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龚某某在任珠藏镇党委**期间,滥用职权购买高档烟酒,挪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99736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猛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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