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龚成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籍贯贵州省毕节市,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号,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道。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成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龚成龙到大方县大方镇通过陈某某找到罗某某给其贩卖毒品,罗某某找到购买毒品的人后,将毒品交易时间告诉龚成龙。2019年9月6日13时许,罗某某雇佣刘某某为其运输毒品到大方县大方镇摩尔城处给罗某某,后罗某某在大方镇财富新城处将毒品交易给买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一个大包及一个零包,共计98.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龚成龙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手机一部;4、户籍信息等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堪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成龙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龚成龙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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