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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4月24日至5月20日、2020年7月7日至8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2020年6月23日至7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结婚为诱饵,先后在安徽省涡阳县、定远市、江苏省姜堰市、湖北省天门市等地多次实施诈骗,共骗取王某甲等被害人人民币375700元,物资价值597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被告人龚某某通过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安徽省涡阳县王某甲,同年3月10日,被告人龚某某以结婚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彩礼人民币80000元、价值8000元首饰后失去联系。

2.2017年6月,被告人龚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认识安徽省定远县刘某某,同年6月27日,被告人龚某某以结婚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彩礼人民币90000元、价值20100元首饰和6650元苹果手机一部后失去联系。

3.2017年12月,被告人龚某某通过张某某认识了江苏省姜堰市殷某甲,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龚某某以结婚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殷某甲彩礼、零花钱人民币105700以及价值25000元左右衣服及床上用品后失去联系。

4.2018年5月,被告人龚某某通过相亲认识被害人王某乙,同年5月15日,被告人龚某某以结婚为诱饵,骗取王某乙彩礼人民币100000元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判决书、刷卡凭证、结婚证、支付宝和微信截图、手机通话记录、婚介所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方某某、王某丙、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谢某甲、王某丁、付某某、李某丁、殷某乙、葛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殷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辨认人龚某某、刘某某、李某乙、付某某、殷某甲的辨认材料;5.收取彩礼视频;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结婚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波

2020年9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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