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办事处龙泉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3月27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无昆明***地产公司采购授权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与云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笔记本电脑购销合同,之后其将两台联想笔记本电脑通过爱回收网站进行销赃,获利954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本案的涉案财物电脑价值人民币13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39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张晓彬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现居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14****;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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