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龚某某在网上交纳3000元学锁苹果手机ID赚钱的技术,发现所学技术无法锁苹果手机。随后被告人龚某某在位于广安区**路**号**大厦**单元**家中,通过在QQ群里发布“纯暴利,正人君子勿扰,一天可达四位数,详情q30******”之类的信息,以教授他人如何锁苹果ID的方式,获取对方的信任,而后要求对方先交钱再给对方传授技术,被害人通过微信、QQ、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人龚某某转账。成功转账后,被告人龚某某将一个如何具体操作的虚假安装包链接发给被害人,被害人发现该技术无法锁苹果手机后,被告人龚某某遂将受害人从QQ、微信中删除。被告人龚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曾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唐某某、谭某某、单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共计49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至9个月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联系方式:1818265****;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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