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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街**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龚某某入职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负责推广公司的充电宝产品及充电宝的设备维护等。2019年10月,位于本市******段四川省**医院“**咖啡”店铺负责人肖某某与**科技公司签约,约定**公司将充电宝产品放置在“**咖啡”店内,“**咖啡”可以获取客户消费金额65%的提成。后被告人龚某某将充电宝产品放置在“**咖啡”店内。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龚某某以帮助肖某某查看账单为由,骗取该店铺的商户账号验证码,并将该咖啡店的商铺账户修改为其朋友陈某某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冒充“**咖啡”向**科技公司申请提现14284元。6月25日,**科技公司将以上资金转入被告人龚某某控制的个人账户。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再次冒充“**咖啡”向**科技公司申请提现2053元未获成功。

2020年7月28日,**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将被告人龚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龚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世川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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