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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住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先后认识了被害人白某某、向某某、苟某某、冉某某等人。被告人龚某某以让白某某、向某某、苟某某、冉某某一起做巴中和广东的工程为由,谎称自己在陕西省咸阳市某银行有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400万元被法院冻结,可以用该笔冻结款作为抵押在银行贷款,以此作为工程启动资金,骗取白某某、向某某、苟某某、冉某某的信任。之后,被告人龚某某让被告人杨某某冒充陕西省咸阳市农业银行的主任,谎称可以办理银行抵押贷款;通过杨某某介绍,让段某某(另案处理)冒充法院法官,谎称“段法官”负责龚某某冻结案件的办理;并找到一名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冒充陕西二建公司经理,可以提供对公账户用于解冻资金的过账。龚某某和杨某某伪造了银行单据、法院文书等,以解冻资金需打点关系、请客送礼等为由,先后多次向白某某、向某某、苟某某、冉某某等人借款,从而骗取财物。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共骗取白某某82.01万元,骗取向某某107.61万元,骗取冉某某42.865万元,骗取苟某某9.4万元,合计241.885万元。被告人龚某某将骗取的钱用于自己开支及与被告人杨某某共同挥霍。

同时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通过向某某认识李某某。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多次以借款为名骗取李某某3.55万元。

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与吴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并共同生活。龚某某故意显示其经济实力取得吴某某信任,并以借款为名骗取吴某某26.2万元,其中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15万元。之后,龚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与吴某某见面。2019年5月24日,龚某某返回巴中再次向吴某某借钱,二人发生争吵,龚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2019 年6月12日,杨某某被咸阳公安机关抓获,被羁押在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6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押至巴中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伪造的法院文书、银行单据、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银行查询记录;辨认笔录;被害人白某某、向某某、苟某某、冉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某、邓某某、龚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某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杨某某现押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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