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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69********,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捕前住址:安宁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6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9年2月20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安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明知毒品是假毒品的前提下,仍告诉陈某某其贩卖的毒品为冰毒,并以140元/克的价格将假毒品净重64.49(毛重67.14)克贩卖给陈某某,安宁市禁毒大队、青龙派出所民警在**小区**幢和**幢之间的铁栅栏处,将正在进行贩卖“毒品”的龚某某现场抓获,并从陈某某处获得毒资9200元。

2020年8月3日经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出售的毒品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大麻、摇头丸、新精神活性物质成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在安宁市看守所;

_2.随案移送案卷材肆卷,光碟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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