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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2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2017年8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八个月,同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又因再次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先后五次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北站附近和南岸区四公里枢纽站附近,采用“认家门”、“认老乡”、“搭顺风车”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自己要办事缺钱,找被害人借款先后骗取被害人共计现金人民币9790元,后逃离现场。具体事实如下:

2018 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重庆北站附近以“认家门”等方式接近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兄妹二人,并谎称开车将被害人送往重庆市渝中区观音岩附近。并将一把废弃的钥匙谎称是自己的车钥匙交予被害人袁某甲保管,要求其在原地等待。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和袁某乙到他处搬电脑,在骗取受害人信任成功支开袁某乙之后,返回找到被害人袁某甲,谎称自己要去买东西缺钱,骗取被害人袁某丙现金人民币2200元,后逃离现场。

2018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汽车站附近以开车送其前往巴南区鱼洞街道的方式接近被害人杨某某,并将一把废弃的钥匙谎称是自己的车钥匙交予被害人杨某某保管,后谎称自己公司结账急需用钱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4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枢纽站附近以开车送其到江津的方式接近被害人赖某某、潘某某夫妇二人,并将一把废弃的钥匙谎称是自己的车钥匙交予被害人赖某某保管,并指着路边停放的一辆小轿车谎称是自己的车辆,并让被害人赖某某在原地等待,后借口需要被害人潘某某帮忙搬电脑为由将其支开,后返回找到被害人赖某某,以需要买电脑为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8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轻轨站附近以开车送其到南川的方式接近被害人何某某,并将一把废弃的钥匙谎称是自己的车钥匙交予被害人何某某保管,后谎称自己办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65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立交桥附近以开车送其到綦江的方式接近被害人黄某某,后谎称自己买电脑急需用钱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74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枢纽站附近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袁某乙、刘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甲、杨某某、赖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97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骎

检察官助理:程莉莉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4张、散页7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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